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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言:当“橘子”可能因商标问题陷入法律纠纷,我不禁想问:法律保护的是注册者的权利,还是大众共同的语言遗产权?毕竟,橘子可以属于某家公司,但“橘子”更属于每一个曾在秋日剥开它、闻到它清香的人。如果有一天,长在树上的橘子突然有了意识,要起诉“橘子酒”和“橘子宾馆”商标侵权,法律又该如何判决呢?这看似荒诞的设想,却让我思考起法律与语言公共性的边界。

 

我不是律师,不懂法,当然更不懂商标法,只是今天浏览网页时看到了这则有趣新闻:橘子酒起诉橘子宾馆商标侵权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“橘子”二字。这让我想起去年“苹果”告“苹果派”餐厅的案子,法院最终判了“苹果派”败诉,理由是“苹果”作为驰名商标,其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延伸到餐饮服务。

于是我忍不住脑补了一下商标法,但在脑补过程中,我忽然意识到一个更荒诞的问题:如果“橘子”,那个长在树上的、酸甜可口的水果,突然有了意识,要起诉“橘子酒”和“橘子宾馆”,法律又该如何判决?

水果固然没有法人资格,但它却是大众常用名称,但假如法律赋予它这个大众名称权利,那这个权利是属于“水果”的还是属于大众呢?

如果这个权利属于大众,那“橘子酒”和“橘子宾馆”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对原告橘子说:我们用的是大众的橘子,不是你注册的橘子?

可大众的橘子又是什么?是超市里论斤卖的果子,还是菜市场里堆成山的黄澄澄的那种水果呢?法律大概会陷入一场关于“橘子”定义的哲学辩论——是水果、是颜色、是气味,还是某种文化符号?

更荒诞的是,如果“橘子”胜诉了,那“苹果”“香蕉”“西瓜”是不是也要排队起诉?到时候,所有以水果命名的商品都得改名?橘子酒变成“橙皮发酵液”,橘子宾馆变成“圆形黄色水果住宿中心”等等。

而法庭上,法官大概会对原告橘子问:“原告,请说明你的具体损失。”橘子沉默不语,只散发出一阵清香。

想到这里,我忍不住笑出声来。原来在法律的世界里,逻辑和荒诞竟只有一线之隔。

我尤其不赞成商标法中的那个“在先权利”原则,因为按照这个逻辑,第一个把“橘子”注册成商标的人,就等于把大众语言里的一个词圈进了自己的领地。试问注册者,大众世代使用的词汇凭什么成了你的专属?你在将其圈占为商标前,何曾征询过大众的同意?

事实上,橘这个字,大众中用此取名的大有人在,大有其事,如“橘儿”“橘妞”“橘园”“橘茶”等等,数不胜数。而这些名称的诞生,比“橘子”商标的出现早了不知多少个世纪,只是未曾进行商标注册罢了。如果按照“先注册先得”的逻辑,那这些千百年来活在口语和日常里的“橘子”,岂不是都要被一纸商标证书抹去?

我不得不问:法律保护的是注册者的权利,还是大众共同的语言遗产权呢?这恐怕是一个比“橘子起诉”更值得深思的问题。

语言本是公共的河流,商标法中的“在先权利”却像在河上筑起一道道水闸,声称“此水归我所有”。可那水,千百年来滋养过多少人的唇舌,灌溉过多少代人的记忆?

语言的生命在于流动,而非圈占。当法律试图为一个词划定边界时,它其实是在为整个文明的想象力设限。橘子可以属于某家公司,但“橘子”更属于每一个曾在秋日剥开它、闻到它清香的人。

想到这里,我忽然觉得,或许真正需要被“起诉”的不是那些用水果命名的商品、商店、酒店等,而是那些试图把公共语言据为己有的法律逻辑本身。而那个坐在被告席上的“橘子宾馆”,大概也会委屈地辩解:“我不过是借了它的名字,为什么你可以借用我却不可借用?”而且被告的这个名字,或许比原告的使用时间更早。

最后,我要声明一下,我并非反对商标法本身,而是反对它被滥用成一种大众流行语词的垄断工具。所以关于商标法的这条“在先权利”,我建议作如下修改:

首先,在商标注册审查中,增加对通用名称、公共文化词汇的豁免条款。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,像“橘”这类具有广泛文化渊源和公共使用历史、属于公众所熟知的通用词汇,不得被任何单一主体独占注册为商标。如本案就属于注册者在进行法律登记时事先界限没划清而引起的,这里既有注册者的问题,也有法律使用界限问题。

其次,建立商标争议中的“在先使用”与“公共领域”同等优先权原则,确保那些早已活在民间、口语和文学中的词汇,不会被一纸注册证书轻易剥夺其公共属性。比如在“小绵羊”商标争议案中,太仓市某卧室用品厂接受委托生产销售带有“小绵羊”字样的床上用品,该词汇属于民间常用词汇,而后续上海小绵羊卧室制品有限公司将“小绵羊”注册为商标后引发侵权纠纷,若确立同等优先权原则,就能避免这类民间常用词汇被注册后剥夺其公共属性的情况。

法律固然有保护商业秩序的责任,但法律同样也有守护语言公共性的责任,而非成为少数人圈占文化资源的工具。

好了,我知道今天费劲巴脑地说了些别人或许连看也不看的废话,但还是把它记了下来,心里总算舒坦了些。毕竟,在这个连“橘子”都要打官司的时代,能痛快地说几句真话,实话,也算是一种小小的抵抗吧。注册者,请把心劲用在正途上,不要在邪路上使劲;商标法,请守护好商标与大众语词的界限,不要成为违法者谋取私利的工具。